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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06-10 17:48:55  

2021年6月7日至11日,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举行。为全面深化、实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推动“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6月9日,花都区检察院开展主题为“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宣传周活动。

活动中,花都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分别召开了两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副检察长赵栩主持,听证员由人民监督员、花都区人大代表、花都区政协委员组成。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一: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我们听民声、聚民智

“通过公开听证,我们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等情况,面对面听取各位听证员和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听证会在赵栩副检察长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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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方面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在听取了承办检察官介绍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表达了自己深深的懊悔:“我会承担责任,并且认罪认罚,真诚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希望检察机关给我和我的家庭一次机会”。被害人家属当场表示谅解。听证员现场就案件焦点问题逐一提问,经独立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意见。

听证会二:王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还是不救助,我们解民忧、暖民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日,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砍树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铁铲拍打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八级伤残。罗某某因住院治疗已花费5万多元,后续还需手术治疗,而王某某没有进行赔偿。被害人的丈夫王某某作为救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此次听证会讨论的议题为是否给予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主持人赵栩副检察长向各位听证员介绍司法救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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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与参会听证员重点围绕救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偿付能力、被害人的受损状况、受偿途径、被害人家庭经济的实际困难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开展讨论评议,对是否应当予以救助等问题发表意见,促进提升救助质效。承办检察官重点就被害人因故意伤害案,身体遭受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犯罪嫌疑人只赔偿少部分医疗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建议给予王某某家庭国家司法救助。三名听证员经现场向被害人家属提问、闭门独立评议等环节,一致认为申请人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检察机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意见:“本案中被害人因刑事案件经济生活陷入困境,结合检察官介绍的案情来看,该案事实清楚,被害人第一次住院时的医疗费用是多方筹措,后续发生再次治疗费用,确实符合救助的条件。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家庭救助是有温度的政策,应大力推广。”

会后,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开展“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检察听证纷纷点赞。他们表示,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主动听取各方意见,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更直观地感知到检察为民的司法温度。

花都区检察院将结合听证员的意见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最后处理决定,亦将结果反馈至各位听证员。


检察小知识:

1、检察听证是什么?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检察机关哪些案件可以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哪些人能参加听证会?

包括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主持人、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审查案件需要,还可以邀请羁押场所管教民警、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代表。

4、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5、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6、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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