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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04-30 18:24:03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人:某某

    由: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号:穗番检刑诉〔2021359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等规定,我(们)受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承认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有持凶器随意殴打并追逐、恐吓他人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人:陈可可

    2021422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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